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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补贴调查介绍及应对注意事项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国际贸易摩擦形势出现了新的变化。反补贴成为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新特点。2004年4月,加拿大启动了第一起对华反补贴的调查,迄今为止,加拿大已经对我国启动了6起反补贴调查。2005年7月,美国通过《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将反补贴调查法使用到来自非市场经济体的进口产品。2006年12月,美国对我国启动首起反补贴调查,迄今已经对我国启动了10起反补贴调查(见表1和表2)。而就在前不久,澳大利亚也决定对我国出口的卫生纸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欧盟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也在酝酿当中。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反补贴调查还将成为我国国际贸易摩擦的焦点。
 
表1   美国对中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案件统计
产品名称
立案时间
铜版纸案
2006/11
标准钢管案
2007/06
复合编织袋案
2007/07
薄壁矩形钢管案
2007/07
非公路用轮胎案
2007/08
橡胶磁铁案
2007/10
热敏纸案
2007/10
亚硝酸钠
2007/11
环状不锈钢焊接压力管
2008/02
管线钢管
2008/4
 
 
表2    美国反补贴调查时间表
天 
(从立案之日开始计算)
事 
0
立案
47
答卷截止日
65(可以延长)
初裁
72
提交中止协议(如有)
102
听证会申请
122
申诉方书面陈述
127
被申诉方书面陈述
129
听证会
140(可以延长)
终裁
150
提交关于书写错误的评论
155
提交对关于书写错误的评论的答复
192
发布反补贴税令
 
 
  一、反补贴调查的主要项目
 
  (一)税收项目优惠
 
  税收项目优惠主要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项目;
 
  2.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3.特定地区(高新技术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降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
 
  5.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出口型企业税收优惠;
 
  6.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7.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8.进口机器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免除;
 
  9.过度出口退税。大多数税收优惠项目,美国和加拿大已经普遍认定为专项性补贴,但这些补贴项目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很小。
 
  (二)优惠贷款
 
  优惠贷款主要包括:
 
  1.对特定行业的政策性贷款;
 
  2.向国有企业的优惠贷款;
 
  3.对出口导向型企业的优惠贷款。
 
  优惠贷款是目前我国反补贴调查应对中比较棘手的问题。目前,在美国的反补贴调查中,企业只要从中国的四大国有银行甚至其他银行获得贷款,无论贷款利率的多少,一律被认为是优惠贷款。美国认为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贷款市场利率,他们将30多个与我国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加权平均后,得到一个基础贷款利率,并将我国企业获得贷款的利率与之比较计算补贴幅度。
 
  (三)低价提供基础投入和原料投入项目
 
  主要包括:
 
  1.低价提供土地;
 
  2.低价提供水、电、煤、气;
 
  3.低价供应原料投入。
 
  这些项目在目前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很大。
 
  (四)国有企业补贴项目
 
  主要包括:
 
  1.对亏损的国有企业进行补贴,该项补贴政策已于2001年废止;
 
  2.国有企业被免除向国家分红;
 
  3.债转股项目;
 
  4.股权分置改革项目;
 
  5.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
 
  目前包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定义还不是很确定。
 
  (五)地方性补贴项目
 
  主要包括:
  
  1.应诉反倾销法律服务费返还项目;
  
  2.直接拨款;
  
  3.出口贴息。
 
  (六)新项目
 
  主要包括:
  
  1.股权分置改革项目;
  
  2.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理项目;
  
  3.非独立法人的加工贸易企业税收优惠项目。
 
  这三项是在最近针对我国的反补贴案件中刚刚出现的。
 
  二、反补贴调查应对策略
 
  (一)坚持“以我为主,有限配合”、把应诉工作提升到保护国家政治经济情报的高度
 
  1.坚持商务部确立的“以我为主,有限配合”的原则。即并不是国外政府要求我方提供的任何文件我方都需要按要求提供,因为对方的问卷通常非常复杂,如果按要求逐条提供信息,根本无法完成。
 
  2.要把应诉工作提升到保护国家政治经济情报的高度。国外政府要求我国政府提供的一些信息如大量的产业数据等属于行业保密信息,这些非公开信息一旦为国外政府掌握,很有可能被用于反补贴调查之外的其他用途。同时,企业核查过程中,要对自己提供、提交的信息负责,要站在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的立场来提供、提交信息。
 
  如:企业在核查的时候声称,在工商局备案的审计报告都不是真实的。这种回答会使国外调查机关对中国政府的监督力度以及提交材料的可信度产生怀疑。而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从积极配合的角度,把很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相抵触的一些地方性文件提交上去,使得外国调查机关认为政令不统一的情况在中国是普遍存在的。此外,当国外调查机关向企业要相关产业数据时,企业将从国家统计局或一些商业调查机构获得的行业资料全盘提供给国外调查机构,对我国的产业数据没有进行有力保护。
 
  (二)答卷注意事项
 
  1.政府答卷口径要保持一致。首先,政府在答卷的时候要与提供给WTO的通报保持一致。其次,各部委各司、局对外要统一口径。
 
  2.政府与企业答卷要保持一致。
 
  (三)核查注意事项
 
  政府官员在回答问题过程中,不要自由发挥,要注意超出职能范围的不予回答,不清楚的不予回答,及时与律师、同事以及对方讨论、沟通,同时不要强调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否则可能会造成“专项性”的问题。在提交材料时,只提供需要提交的材料,不附带其他材料。
 
  (本文章根据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晨律师在“2008年国际贸易争端形势分析会”上的发言整理 )